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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4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的“十问十答” 文章
生态环境部4月例行发布会于4月10日召开,会议通报了部门工作,并强调要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新污染物治理。会上,还就各媒体记者的提问作出解答。
问:新污染物的概念是什么,新在哪里,有什么特点,以及在治理方面面临着什么困难?
答:新污染物是指那些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的化学物质,这些化学物质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存在较大风险,但尚未纳入环境管理或者现有管理措施不足。目前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有四大类:一是性污染物,二是内分泌干扰物,三是,四是微塑料。这四类界定为新污染物,前提是排放到环境中。
“新”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一方面是相对于大家熟悉的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2.5等常规污染物而言。另一方面,新污染物种类繁多,重要的特点“新”是因为其种类还可能会持续增加。
新污染物具备五方面的特征:危害比较严重、风险比较隐蔽、环境性、来源广泛性和治理复杂。
问:生态环境部在新污染物治理方面做了哪些努力,下一步有什么具体安排?
答:近年来,生态环境部会同相关部门,在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方面主要开展了4方面工作,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推动建立法规标准体系。研究推动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立法,修订《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同时,制定《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方法》等技术规范。
加强源头准入管理。持续开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防范具有不合理环境风险的新化学物质进入经济社会活动和生态环境。例如,2021年,共批准登记564种新化学物质,提出500多项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推动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印发两批《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列入共计40种类应优先管控的化学物质,推动通过禁止生产使用、实施清洁生产、产品中含量限制管控、纳入大气、水、土壤污染物名录等措施,初步沿着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控的思路去管控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
第四,积极参与化学品履约行动。以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水俣公约》为抓手,限制、禁止了一批公约管控的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在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行动中,我国已淘汰了20种类性污染物。